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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部门联手确定全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新目标--20#精密光亮管新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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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聊城市长宇管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14-6-12 4:40 Thursday 阅读:845次 |
十二部门联手确定全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新目标--20#精密光亮管新闻
【十二部门联手确定全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新目标--20#精密光亮管新闻】
日前,安全监管总局、煤矿安监局、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国资委、工商总局、电监会、全国总工会等12个部门联合明确了全国煤矿整顿关闭的新目标和任务。
12个部门联合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意见》指出,去年以来,为实现国务院确定的”争取用三年左右时间,解决小煤矿问题”的目标,各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国务院部署,集中开展对非法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整顿关闭工作,共取缔非法采煤矿点1万余处(次),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5900多处,取得了重要成果。但是,小煤矿数量多、规模小、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状况尚未得到根本改善;一些煤矿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行为仍然屡禁不止;一些地方煤炭资源整合不规范、煤矿建设项目违法违规等问题还比较突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为从根本上解决小煤矿问题,必须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目标是:到2008年,煤炭开采秩序明显好转,无证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制止,小煤矿事故有较大幅度下降,特别重大事故得到有效遏制,小煤矿百万吨死亡率力争控制在4以下;小煤矿基本实现正规开采,安全设施得到较大改善,煤矿安全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技术素质有较大提高;小煤矿数量大幅度减少,到2010年力争控制在1万处左右。
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依法取缔无证开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超层越界开采的煤矿;限期淘汰不符合产业政策、布局不合理、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的煤矿;清理纠正违规越权核准和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新建、改扩建煤矿项目。
(来源: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十一五”期间30万吨以下煤矿不得再建
日前,国家安监总局一位负责人对新闻界表示,安监总局确定”十一五”期间要加强新建煤矿的监管,抑制低水平盲目建设。已批准(核准)规模在3万吨/年及以下的建设项目要立即停止建设,符合规定的可纳入煤炭资源整合范围。
“十一五”期间,各地区一律停止审批(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新建项目。对所有在建煤矿项目要按照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关于印发新开工项目清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抓紧进行清理,凡属违法、违规或者越权审批的,一律责令停止施工。
2008年前国家将明令关闭十六种煤矿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安全监管总局等12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意见,要求按照2005年《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煤炭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2008年前,16类煤矿要一律关闭。
这16类煤矿是:
1、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和矿业权设置方案的;
2、不符合经批准的煤炭工业发展规划和矿区总体规划的;
3、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矿长安全资格证,擅自从事生产的;
4、超层越界开采拒不退回的;
5、3个月内2次或者2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组织生产的;
6、被依法责令停产整顿的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或经整顿验收不合格的;
7、存在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威胁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
8、1个月内3次或者3次以上发现未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
9、不同采矿权人,其被许可的采矿范围在垂直方向上相互重叠且影响安全生产的,只保留一个矿井,其他关闭;
10、在大型煤炭矿区范围内开采的;
11、年生产能力在3万吨及以下的矿井,其中属于煤与瓦斯突出、水害威胁严重的必须在2006年年底前关闭,其他矿井必须在2007年年底前关闭;
12、资源接近枯竭的矿井,采矿许可证到期后一律予以关闭;
13、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未重新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组织生产的;
14、擅自进行”三下”(建筑物下、水体下、铁路下)开采和在自然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区、重要水源地、重要设施等区域内开采的;
15、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
16、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应予关闭的。 (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煤矿资源整合底线明确
“什么样的煤矿才可以进行资源整合?绝不是所有的煤矿都可以整合,特别要防止有的以整合为名拖延关闭或不关闭。”日前,国家安监总局一位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新近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通知明确了煤矿资源整合的底线。
煤炭资源整合必须是合法矿井对有开采价值的资源进行整合,所有纳入资源整合的矿井必须按照先关闭后整合、以大并小、以优并差的原则进行整合,并按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管理。煤炭资源整合后矿井规模,必须达到下列要求:山西、内蒙古、陕西不得低于30万吨/年,新疆、甘肃、宁夏、青海、北京、河北、东北及华东地区不得低于15万吨/年,西南和中南地区不得低于9万吨/年。未依法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整合矿井一律不得组织生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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